参与非法集资 风险自负 损失自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2015年9月)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泸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
本报记者 蔺艳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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