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文件全面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 部分乡镇(街道)应单独设置环保机构
本报讯(记者 李瑞莉)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
《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均应明确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经济发达、工业集中、人口密集、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生态环境监管任务特别重的乡镇(街道)应单独设置环保机构并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及其监察执法机构可通过有效整合监管执法力量,按区域分片设立乡镇(街道)环境监察执法中队,作为派出机构,每个中队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
《通知》指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各县(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乡镇(街道)承担环保监管职责的机构,要依照职权范围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各乡镇(街道)每月应召开不少于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对牵涉面较广,影响较大的环境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督办;对重点和突出的环境信访问题要专题研究。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设情况、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按要求落实环保工作的乡镇(街道),责成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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