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施行 符合条件可申报使用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名称

川江都市报 2022-01-11 00:57 大字

◎ 记者 许世智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此次印发施行的《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使用申请、专用标志使用及管理、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相比于2006年印发施行的版本,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所称的“泸州酒”是指以“泸州酒”命名,按照泸州市已制定标准生产的泸州酒(浓香型)和泸州酒(酱香型)。“泸州酒”保护范围包括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现辖行政区域。

《办法》明确,产品产自“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泸州酒(浓香型)工艺技术规范》《泸州酒(浓香型白酒)团体标准》或者《地理标志产品 泸州酒(酱香型)工艺技术规范》《泸州酒(酱香型白酒)团体标准》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连续2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白酒生产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名称,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批准。

《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泸州酒”专用标志使用人需每年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标志使用情况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泸州酒”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获批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使用专用标志,两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或未按相应标准和生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的,将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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