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两起袭警案宣判

四川法制报 2021-10-28 00:57 大字

本报讯(严飞飞 周文莉 李姣燕)发生在泸州的两起袭警案近日在泸县法院和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分别作出宣判,王某和李某因犯袭警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3个月。据悉,两案均系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以来,泸州两个基层法院作出判决的首例袭警案件。

6月14日凌晨,泸县兆雅派出所民辅警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时,王某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就在辅警将驾驶室车门拉开时,王某从内用力关闭车门驾车冲卡加速逃离,将两名执勤辅警挂伤,致其肩肘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天,王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6月14日22时许,李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泸州市纳溪区永宁派出所民警因李某处于醉酒状态,决定先将其带回派出所,遭到李某激烈反抗,并用手肘击打辅警刘某胸部致其倒地。被带至派出所后,李某又在醒酒室大声辱骂、威胁处警人员,并在处警人员对其约束时,再次用脚数次踢踹辅警刘某致其倒地,造成刘某胸腹部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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