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力袭警 法院判刑六月

泸州日报 2021-10-26 09:02 大字

本报讯(周文莉 李姣燕 记者 曾臻)近日,泸县一男子因犯袭警罪,被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6月14日1时许,泸县兆雅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在兆雅镇安贤西路与进港路路口处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其间,被告王某驾驶小货车途经民警设卡路段,因担心中午饮酒被查,便提前靠边停车。

执勤民警发现后,要求王某熄火接受检查。当辅警将驾驶室车门拉开时,王某从内用力关闭车门,并驾车冲卡且加速逃离。在此过程中,快速行驶的车辆将两名执勤辅警挂伤,致其肩肘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随即通过查看沿途监控、卡口等查询车辆信息,后在王某在泸县太伏镇新路街村经营的一纸盒铺,找到冲卡嫌疑车辆并对其进行了暂扣。次日上午,王某经电话通知,到兆雅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后,承办法官表示,袭警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袭警罪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此,法官提醒公众在遇到警察办案时,应积极配合,如对警察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维权,千万不要冲动,暴力袭击执法办案人员可能构成袭警罪,罪名一旦成立,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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