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施行正当其时 汤骏
4月23日,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林(化名)犯妨碍安全驾驶罪一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林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泸州市的首例判决。(《川江都市报》2021年4月27日05版)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发生在重庆市万州的公交车坠江事件,如今仍能引起大家足够的警醒与反思,这次事件促使人们展开了一场关于维护公交交通安全、依靠法律手段抑制公交危险事件发生的讨论与热议。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也就是说,“司乘冲突”作为具体社会行为已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妨害安全驾驶罪”如同树立了一道法制安全“防护栏”,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人都不能由着性子来。
细细回想一下,在过往的“车闹”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从一方面来讲,一些小纠纷或是小摩擦,如果没有造成恶劣后果的,并没有引起群体或是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在公交车上因“车闹”,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在惩戒力度上,也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因此,有这样一个相对宽容环境的滋生,才导致公交车上的“车闹”事件层出不穷。
从另一方面来讲,各地在处罚标准上也并不统一,带来的后果无非就是,一则处罚较轻,起不到震慑作用,二则处罚方式过重,造成处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显而易见,主要原因都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施行,做到了既能有法可依,又能统一处罚标准,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公平公正。
此次事件中,公交车司机黄强(化名)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驾驶车辆过程中单手开车,比中指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罚款200元。因“妨害安全驾驶罪”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此既能警示乘客,又能规范司机行为,可谓双管齐下,正当其时。
笔者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实施是民心所向,随着社会不同状况的发生,法律条文的增设,自然应该与时俱进,对那些不守文明规则的人,必将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新闻推荐
教学视导促提升 课堂教学求实效 泸州市教科所视导泸县一中高三文综学科工作
和学生同堂听课◎郑杰川江都市报记者何晓梅摄影报道5月10日,泸州市教科所有关专家一行来到泸县一中,对该校高三年级文综学...
泸县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泸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