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办下发通知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行使37个行政权力事项
本报讯(记者 肖婷)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关于调整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事权的通知》,对泸州市交通运输部门不同层级执法权限予以厘清,并明确各自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
《通知》明确,在行政权力事项方面,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区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24项(含110个办理项);行政裁决事项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2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等。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权力的责任主体是市交通运输局,区县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权力的责任主体是区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区县职责范围内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县职责范围内的9项县级道路运政类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县职责范围内的3项水路运政类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属地范围内县道及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负责属地范围内乡道除行政执法以外的公路路政日常监管;泸县、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负责属地范围内公路路政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属地范围内的固定超限检测站管理;泸县立石超限检测站、嘉明超限检测站交由泸县管理。
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非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泸县、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非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还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各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承接相关县级行政审批、业务事项办理,负责各类业务系统平台的使用和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各类县级事项办理应启用区县交通运输局印章。过渡期内,原市级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办理人员需采取跟岗方式,对各区县业务承接办理人员做好业务培训,过渡期结束后,原市级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办理人员撤离业务、移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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