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判了
本报讯(孔祥金 记者 杨元禄)司机辱骂乘客,乘客掌掴司机,后果会怎么样?近日,泸县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判处乘客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该案系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四川省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决。
2020年12月19日,张某的妻子谭某乘坐黄某驾驶的公交车从泸县城区出发,谭某因临时有事在中途下车,下车时把随身携带的背篼遗留在车上,并告知驾驶员黄某,有人会在终点站附近上车取背篼。13时许,黄某驾车至终点站后,便调头往回开,行驶300米左右,看见路边的张某在招手示意停车。张某上车取背篼,黄某遂关上车门。张某要求开门下车,黄某认为公交车不是送货车,便驾驶公交车继续往前开,并用脏话骂了张某。张某认为自己被言语侮辱,遂走到驾驶位背后,用手打了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右脸一耳光,并抓扯黄某衣服,导致黄某紧急刹停公交车。停车后,两人在车内抓扯互殴。
庭审中,张某追悔莫及:“公交车司机正在开车,我不该打他,这样做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我认错认罚。”
法院认为,乘客张某虽然被辱骂在先,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和驾驶员发生争执,不顾行车安全去殴打驾驶员,干扰行车安全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驾驶员黄某因驾驶过程中与人发生纠纷还单手开车,严重妨碍安全行车,紧急刹车后殴打对方造成轻微伤,被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并对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予以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后,黄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调离了该条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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