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上增加夫妻间姓名 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

川江都市报 2021-03-17 00:49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近日,网友通过泸州新闻网、川江号新闻客户端“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他在慧师苑(泸二外旁)购买一处住房,商业按揭,已于3月拿到房产证,因当时购买时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现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在原产权证上加上妻子的姓名,属于婚姻财产转移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持相关登记材料到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初审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取号并在大厅窗口办理。

此外,因权利当事人所申请的是婚姻财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权利当事人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经查询,在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即该商品房的权利当事人在抵押期间要进行婚姻财产转移登记,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书面同意。

权利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财产转移需提供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打印),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抵押权人(金融部门)书面同意转移登记的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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