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首例 适用《民法典》案宣判
本报讯(舒敏 记者 曾臻) 1月4日,泸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是泸州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案件。
据悉,原告焦某和被告胥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生育一子小胥,期间,胥某脾气暴躁,常因琐事打骂焦某。2016年初,焦某和胥某发生纠纷后,各自外出务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达4年多。2020年9月,焦某到泸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小胥。由于胥某下落不明,泸县法院在张贴公告3个月后,于1月4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分居生活已4年多,期间,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原告焦某与被告胥某离婚,婚生子小胥由原告焦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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