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等料复产原料公司迟不发货……

四川法制报 2020-08-25 00:57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2020年春,新冠疫情突如其来,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新情况和新挑战。医疗企业急需材料,原料公司货品却迟迟不发;申请执行人翘首以盼,被执行人以疫情影响为借口一再拖延……昨(24)日,在省法院公布的10起涉新冠疫情典型执行案例中,既有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帮助被执行人渡过难关的案例,也有对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规避执行、阻挠执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这些案例生动体现了全省法院在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中的力度和温度,展现了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态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日,本报选取其中5起予以报道。

收到货款不发货法院“火速”冻结银行存款

2020年1月31日,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与江苏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医疗公司向材料公司购买熔喷无纺布等材料,医疗公司付清货款后,材料公司仍有1984公斤货物未供货。

2月23日,医疗公司向泸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材料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泸县法院当日立案并迅速启动保全措施,2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足额冻结了材料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在执行法院火速、有效的执行措施震慑及善意文明执行的协调下,材料公司表示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货,请求医疗公司谅解。

医疗公司确认材料公司已发货后,遂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再追究材料公司法律责任。3月2日,医疗公司就恢复正常生产,口罩日均产量由50万只增加到120万只,确保了泸县及周边地区防疫物资供给。典型意义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牵动全国,人民法院积极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立足本职,精准发力,严格按照上级法院提出的疫情期间工作要求,涉疫案件,在优先立案、保全、执行和发放执行案款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当地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忧解难,大胆创新,做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司法服务两不误。本案中,泸县法院快速果断的执行使双方握手言和,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出了贡献。

解除银行冻结存款制药公司复产战“疫”

2020年1月22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以下简称自贸区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借款本金1584万余元及利息。此前,该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对制药公司在第三人处的未到期债权150万元予以保全,案件进入执行后,又冻结了邓某名下银行存款近30万元,查封了邓某等名下4处房产。

2月10日,被执行人邓某向自贸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称为响应国家号召,制药公司急需购买保障复工复产的防护物资,请求法院解除对邓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自贸区法院收到申请后展开调查,确定邓某等是制药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为该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该公司及邓某等名下除冻结的近30万元资金外确无其他资金;如不能及时复工复产,制药公司将面临更大的经营危机,也不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承办法官立即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促使双方于2月21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于次日解除对邓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制药公司取得资金后,得以顺利复工、复产。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制药公司的复工复产,不仅关涉该企业的存续还关系到公司200多名员工就业保障问题,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助于整个社会防疫工作的推进。本案在法律框架下的“变通”执行行为贯彻落实了善意执行理念,更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柔性执行促和解农民工拿到“辛苦钱”

武汉籍农民工杨某(疫情前及疫情期间并未回武汉)因与某副食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副食协会)劳动争议纠纷,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副食协会应向杨某支付工资7万元及利息。后因副食协会未履行生效裁决,杨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杨某发现副食协会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行踪,要求承办法官前往截获并对其实施强制措施。

锦江法院向程某所在的社区核实调查,发现程某曾在疫情前到过武汉,经社区筛查并隔离期满,遂通知程某到法院询问。在得知副食协会虽运营困难,但有紧急复工复产以分期履行义务的诚意后,锦江法院并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确认杨某、程某两人健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协商。经执行法官反复多次调解,副食协会法定代表人程某于2020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转款2.1万元,还主动为剩余款项作执行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典型意义

锦江法院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部分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方面解决了疫情地区劳动者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处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解压力的时间,使其通过及时复工复产扭转经营困难,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保障了涉民生“绿色执行”与企业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

量身定做执行方案被执行企业清债复产

四川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是一家投资过亿的企业,信誉良好,系巴中市恩阳区招商引入的重点企业。此前,旅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成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旅游公司分期支付货款等费用250万余元。旅游公司在履行50余万元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2019年10月,贸易公司向巴中市恩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旅游公司向巴中市恩阳区法院提出申请,称企业目前经营困难,请求宽裕履行时间。法官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该公司因产业配套资金未到位导致暂时经营困难,并和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促使贸易公司与旅游公司第二次达成还款计划。

由于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及偿还银行贷款出现困难,第三期款项履行也被耽误。承办法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第三次达成还款计划。

2020年3月底,旅游公司最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兑现承诺,全部履行到位。目前,旅游公司也已全面复工复产,生产经营有序推行。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并未机械采用常规的失信惩戒、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而是通过实地调研、“面对面”听取双方诉求,“量身定做”执行方案,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力促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被执行企业资产盘活,实现了双赢,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拿新冠疫情当“挡箭牌”网络查控找出破绽

由于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2020年4月,开江县居民徐某向开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前,经法院审理判决,罗某须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徐某借款本金等费用共计3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承办法官调解,罗某与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恢复执行后,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罗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场接受询问,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遂冻结了罗某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罗某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现无法偿还徐某借款,让法院解冻其银行卡。

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查罗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一方面通过智慧执行APP向罗某所在社区发起网格协助。经多方调查发现,罗某具有履行能力,所谓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只是其规避执行的借口。承办法官反复给罗某讲解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罗某仍置若罔闻。承办法官遂加大对罗某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名下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罗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对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借口规避执行的行为自愿接受罚款。随后,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当场兑现15万余元,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罗某拿新冠肺炎疫情为“挡箭牌”,企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承办法官通过全面摸排罗某财产状况,确定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后,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罗某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坚持“一案一策”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法办案不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对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幌子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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