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个人和企业支付宝信息 两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川江都市报 2020-08-05 00:58 大字

◎ 沈西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刚买了一套房,房产中介的电话就接踵而至;刚入手一辆车,保险员就联系推荐保险……日常生活中,很多市民都遇到过自己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莫名其妙就被陌生人掌握的情况。

记者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29日,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据悉,该案被告人除侵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外,还通过侵犯企业支付宝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四川省首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郭某某为谋取利益,利用微信、QQ、支付宝等平台,向微信、QQ好友等购买个人和企业支付宝信息(内含公民个人身份证照片,支付宝账户、密码,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互联网转卖给他人进行牟利。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非法出售个人支付宝信息184套、企业支付宝信息55套,共包含244名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132953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出售个人支付宝信息95套、企业支付宝信息4套,共包含103名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56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涉嫌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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