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中抢夺司机方向盘 泸州一男子获刑3年6个月

泸州日报 2020-06-23 08:19 大字

本报讯(舒敏 记者 曾臻)因错过站要求司机路边停车遭拒,与司机发生争吵,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近日,泸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案件,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了解,2019年8月1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从泸县太伏镇农贸市场乘坐颜某驾驶的客车回家。当客车行驶至大山村四组“石桥子”附近处,王某因坐过站和车费问题与客车售票员发生口角,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王某突然上前抓住颜某的衣服和头发,将颜某往座位后方拉扯,致使行驶中的客车偏离车道,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发生碰撞。案发时,客车上载有20多名乘客,幸好事故中无人受伤。事发后,颜某立即报警,将王某锁在客车内,直至民警到达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抓扯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事发时该客车行驶于桥梁路段,车上除被告人王某外,尚搭载有20多名乘客,应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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