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件发布销售无合格证明口罩 被罚1371万元
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公布此次执法行动自2019年12月16日以来,共立案查处案件38737件,案值4.15亿元,罚没2.59亿元,大要案件4777件,其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案件3640件,案值1982.17万元。同时,会议发布了“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和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本报分别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
■邱康生等销售侵犯涉外注册商标手表系列案
■南充市嘉陵区捷诚电动车配件部假冒专利案
■达州市通川区庞容豆制品店生产销售有非食用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蒋运洪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案
■南充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内江市资中县宋家加油站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资阳市安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表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成都合创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
■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广元盈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巴中市巴州区康荣腌腊制品行加工销售野生动物案
■王某翠非法收购经营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
■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销售温度计、消毒酒精过程中价格违法案
■自贡高新区鑫源养发馆通过微信宣传其销售产品具有预防新冠肺炎功效案
■四川互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消毒液案
■凉山一生堂大药房大巷口下街店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春雷行动2020”典型案例
1.销售假冒名表1100只 罚款54万
邱康生、陈云容、易先华、许文波、罗道忠、陈燕等采取现金交易,从上门推销人员、广州站西钟表市场等渠道购进香奈儿、雷达、欧米茄、浪琴、劳力士、万宝龙等品牌的手表共1100只进行销售,均未销售完。
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发现,上述手表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6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没收侵权手表合计640只、罚款共计54.2万元的处罚。
2.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 5人被刑拘
在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后门搭建的钢板房内,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桶共300公斤、标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7件共140公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10件共200公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5件共100公斤、装有油脂的不锈钢桶8个、标示有小龙坎火锅底料等字样的包装材料若干。
经调查,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的火锅油,重新按照小龙坎和蜀大侠的火锅底料配方加入辣椒等配料炒制,炒制成火锅底料后,再卖给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根据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账面信息,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计791件、15820公斤。
依据相关法规,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事拘留涉案人员5名。
涉疫情防控工作典型案例
1.销售无合格证明口罩 被罚1317万元
今年1月24日,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5万只、“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7万只,购进单价均为0.5元/只。1月31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金牛区公安分局民警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营销记录显示,发现其涉嫌销售无合格证明的口罩,随即立案调查。
经河南、山西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发现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和“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其标示企业生产且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属于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上述口罩均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技术要求。
据统计,截至案发,“飘安”口罩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25元/只至1.35元/只,“卫安”口罩已销售36万余只,销售价格1.2元/只至2元/只,销售范围覆盖湖南、重庆等地,违法所得共计41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规,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1万余元,没收涉案“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万余只,处罚款1371万元。
2.加工销售野生动物 被罚44万元
2019年11月12日,康荣腌腊制品行从汉中周某处购进干麂子、獾死体、野猪肉、雉鸡后,加工制成干麂子肉制品65.25公斤、腌制野猪肉制品77.4公斤、獾肉制品148公斤、腌制雉鸡167对进行销售。
今年2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晚联合公安部门对其加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至案发止,康荣腌腊制品行已销售干麂子肉制品4.85公斤、腌制野猪肉制品10公斤、獾肉制品9公斤、腌制雉鸡167对,违法所得共计8581.8元。
康荣腌腊制品行未取得《狩猎证》,购销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能提供供应商《狩猎证》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不能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购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相关法规,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尚未销售的干麂子肉制品60.4公斤、腌制野猪肉制品67.4公斤、獾肉制品13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581.8元,处罚款44万余元。
(本报综合四川法治报、四川在线)
新闻推荐
本报讯(李静吴晓敏)近日,泸县司法局选派12名律师组成公益法律服务队,深入泸县民营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法治体检”活动...
泸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泸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