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 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告知书
各有关排污单位:
泸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时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按照名录规定,结合本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级别,重点和简化管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需填报排污登记表。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属于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范围,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2017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县(区)、高新区、长开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初审工作;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企业需进行排污登记,县(区)、高新区、长开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申请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均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此项工作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的申领时间、核发机关、办事程序等详见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和《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泸市环发〔2020〕3号)。排污单位应提前30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确保按期持证排污。
2020年10月1日起,泸州市将全面依法查处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履行责任,守法经营!各排污单位须高度重视,立即响应,及时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或登记,也可联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市局0830-3114610,江阳区0830-2865163,龙马潭区0830-2502454,纳溪区0830-4283026,泸县0830-8172050,合江县0830-5213811,叙永县0830-6866557,古蔺县0830-7101934,高新区0830-2981752,长开区0830-3609017。
特此告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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