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立潮头 砥砺前行开新路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纪实

泸州日报 2019-09-24 11:21 大字

诉讼服务中心。

团结进取的法官队伍。

■钟洁 邓婕 张柄尧 于波尔

本报记者 曾臻 文/图

1983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下辖7个基层法院、52个人民法庭。36年的时间在历史长河里转瞬即逝。回望来路,一次次创新、一项项举措,印证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排头兵的姿态,高举改革大旗,以敢为人先的勇气不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在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道路上树立起一个个崭新的里程碑。

敢为人先

助推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增加的医疗事故赔偿中涉及的精神抚慰金、申请重新鉴定、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等,则是吸纳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内容。

一次普通预防接种引发医疗纠纷

1997年5月,时任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白联洲接到民庭转过来的一起民事案件。这起案件是严彬诉泸县得胜镇卫生院及个体医生刁正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情为:1994年8月,3岁的严彬在泸县得胜镇卫生院接受乡村医生刁正碧预防接种,随后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严彬辗转4家医院,先后住院治疗210天,最终在泸县人民医院经抗结核治疗,切口愈合后出院。此时的严彬虽然缺口愈合后出院,但还要面临长达1年多的康复治疗,生长发育已经受到严重影响。而3年多来,为了给严彬治病,家里债台高筑。

“最让人痛心的是,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已经在1997年1月1日跳楼自杀。”白联洲说,压垮严维春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当时泸县人民法院明确告知不受理此案,理由是“法律规定,只有医疗事故才补偿3000元;不是医疗事故,既不补偿也不赔偿。上级法院没有规定可以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子。”

严维春跳楼自杀身亡后,泸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责令泸县人民法院受理严彬诉刁正碧、泸县得胜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结束后,得胜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接手案件的白联洲认为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5个医疗单位、个人,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但均未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后实施治疗,未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原则进行治疗,因此全部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

《意见》出台让医疗纠纷审理有了法律依据

“当时,全国已经开始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争议,对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应否废止已经开始讨论。泸州市各级法院已有类似的案子没有受理,等待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白联洲告诉记者。

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和司法行为,妥善处理日益增多且对抗激烈的医疗纠纷,有必要制订统一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规则。于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开始着手制定规范性文件,到草稿、征求意见稿,再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用了差不多两年时间。

“1999年6月,在泸州电视台制作的一档关于医患纠纷的节目中,我第一次向公众亮出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当时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医疗卫生行政机构反应十分强烈。”白联洲说,但在1999年11月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泸中法发(1999)35号文件形式印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同年,江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采信法医鉴定,判决公交公司、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该案也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医疗鉴定“一言堂”,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后,审结的第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的审理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省高院肯定泸州中院做法

一石击起千层浪。有的部门认为,法院越权了、违法了;法院则认为改革有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

随后,此事经川内媒体报道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焦点访谈》《新闻观察》等5个栏目聚焦泸州。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彗星在《今日说法》中点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正确适用法律,可以公正处理纠纷”。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后,内蒙古、北京、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吉林、青海等17省、市、自治区的有关部门、法律工作者、审判机关、患者,以及其他单位纷纷来函索要意见,电话咨询的更是数不胜数。

2000年7月4日,原国务院法制局来函邀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送审稿),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集体智慧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直接寄送原国务院法制局。

“临门一脚”

助推“单眼驾考”合法

2014年9月25日,江阳区法院审判庭内,来自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的近30名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坐在旁听席内,静静地等待开庭。当日参与旁听的,还有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部分学生及包括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在内的10多家媒体记者。

“单眼驾考”行政诉讼引关注

因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驾考不予办理决定不服,叙永县单眼视力障碍人士许兰奎一纸诉状,将泸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推上被告席。此案,也因被称作“单眼驾考”行政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媒体与公众关注。

单眼视力障碍群体能否合法地驾驶机动车?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科学问题。在这之前,不仅普通公众,甚至连眼科专家都曾有过疑虑。根据公安部原第123号部令,申请小汽车驾驶证,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这使得数量庞大的单眼视力障碍群体,将终生与驾驶机动车无缘。这一群体,保守估计,数量也在500万人以上。特别是在小汽车广泛普及,机动车驾驶已从原来的专业技术变为生活必备技能的今天,因无法合法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生活不便,已极大地影响到这个群体的生活、就业。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公众从自身固有的认知经验和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普遍地认为,“单眼驾考”无异天方夜谭,单眼视力障碍群体驾车上路可能危及社会公众。

“单眼驾考”要想进入司法程序,当时共有两个备选方案。一是以公安部作为被告。此前公安部原第123号令将单眼视力障碍群体排除在合法驾考之外。状告公安部的可诉路径为先向公安部申请要求公开123号令制定依据,继而依信息公开兴诉。其次,则可和地方交管部门发生具体行政行为,随即就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兴诉。对诉讼成本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第二个方案更优。

最终,单眼视力障碍者许兰奎站了出来,他愿意站在原告席上公开身份,接受媒体采访。该案经《成都商报》报道后,引起包括央视《今日说法》在内全国数十家媒体的关注,单眼视力障碍群体诉求就此进入公众视野。

各界人士支持“单眼驾考”

在提起诉讼之前,单眼视力障碍群体已做了大量工作。

一份名为《关于单眼视障群体合法驾驶的研究报告》六易其稿,最终篇幅近十万字。该报告详尽翻译了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国际眼科协会等有关“单眼驾考”的资料。

除此之外,争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眼科专家支持,共同为这个群体争取合法驾考权利。其中,北大医学博士,曾在北京同仁医院工作过的闵燕,成为第一个为该群体呼吁的眼科专家。2013年,原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全国政协委员邓小虹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准许单眼视力障碍者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提案。这也是单眼群体的声音,首次出现在全国两会上。此后,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郑雪君,全国政协委员施杰等,相继在全国两会中,接力发声。而温州医学院院长瞿佳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给予单眼视障者驾车合法权益”的建议。

当时光回转至2014年,通过全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持续多年的努力,“单眼驾考”已有了一定的基础。而发生在江阳区法院的这起诉讼,最终也就具有了“临门一脚”的意义。

2016年2月4日,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新的公安部139号令明确:“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司法重整

助力泸天化涅槃重生

2018年8月31日、12月2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批准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从进入重整程序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泸天化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历时近一年时间。案件的主办法官回忆道“泸天化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不同于以往受理的重整案件,其难度大、时间紧。依托三级法院联动、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运作,集各方合力进行了几十轮次艰难谈判和协调,才得以顺利推进重整工作,积极探索了供给侧改革和困境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模式”。

三级法院联动:全力推进破产重整程序

在国际行情低迷、供应逐渐过剩、上游煤炭价格疲软等不利因素影响下,遭遇化肥市场行业“寒冬”和历史形成沉重债务负担的泸天化集团,生产经营一度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连续4年巨额亏损;上市公司泸天化股份也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面临着被暂停上市甚至退市的风险。

2017年12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泸天化集团、泸天化股份、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在内的5家泸天化集团企业系列破产重整案。

从案件受理前到案件受理过程中,泸天化集团系列重整案件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和密切指导。“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案件每到关键节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形成专门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同志也多次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案件的主办法官林乐斌介绍道。

府院联动: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

泸天化集团系列破产重整案件中积极发挥了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所谓府院联动,就是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案件的主办法官林乐斌解释道,“政府搭建平台提供支持,法院依法合规推进重整程序,最终的结果由市场来选择和决定。”

据悉,市政府成立了泸天化集团债务重组领导小组,以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负责领导、协调、沟通与处置重整过程中风险管控等相关工作,在债务重组、改革脱困、企业转型升级、主辅分离、员工分流安置的政策及资金保障等方面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全力提供支持,确保了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尽职尽责:法院监督管理人履行各项职责

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和泸天化集团管理人介绍,纳入泸天化集团系列重整案件的金融债务总计约100亿元,涉及16家不同区域与类型的金融机构、22家分支机构。泸天化体系涉及的5家公司分别位于泸州城区、合江县和宁夏银川市3个不同的地域,5家公司的有效资产均为特定用途的化工专用设备、建筑物及土地,市场的变现价值远低于账面价值。为此,在本次重整中,既要确保现有经营性资产不能处置变现,又需要筹集足够的偿债资源以化解金融债务风险,保障金融机构权益,维护地方金融生态的健康和稳定。同时,地域分散对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重整难度大。

面对诸多难题,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全面监督管理人履职工作,最终得以实现五家公司和三个地域的统筹安排、同步推进。2018年6月2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泸天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所有债权人均参会并均100%同意,且所代表的金额占相应债权组债权总额的100%,最终实现各组双100%通过。同日下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最终以99.81%超高赞成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组权益调整方案。另外,其余4家公司的重整计划均获得高票通过。

泸天化集团管理人介绍说:“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双100%通过,这在全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尚属首例,开创了先河,具有重大意义,在全国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也极为罕见。”

司法审判: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泸天化集团系列破产重整案件是四川省内第一单市场化债转股案例,也是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其重整工作难度巨大、示范意义重大。

通过司法重整,泸天化集团体系内约105亿元债务将得到100%全覆盖解决。在实施债转股及一揽子债务重组方案的同时,全面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对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生产要素进行全面整合和重新配置,从优化资本结构、盘活资产价值、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强化科技革新、实现转型升级等多方面着手,真正以市场化方式提高国有资本配置运营效率,为供给侧改革和困境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作出了有益探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斌介绍说:“泸天化集团系列破产重整案件是泸州司法审判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缩影,并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服务大局8大典型案例之一,是典型案例但也并非个案”。近年来,泸州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中央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积极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格局的重整审理机制,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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