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非法占用农用地 四人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9-06-13 01:01 大字

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泸县法院在石桥镇松松广场巡回审理该县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当庭对余明德、杨小平、姜元利、凌坤剑等4人判处1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6.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余明德与杨小平、姜元利相约出资将堆放在泸县石桥镇兴盛村原黄经煤矿的煤矸石运出销售牟利,并邀约凌坤剑入伙,4人达成利益均分协议。在未依法取得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4人擅自雇用挖掘机、车辆等大型机械,组织人员从黄经煤矿原办公室背后开始,在沿途农田、林地上乱采乱挖并取石修筑一条车辆通行的道路,非法采挖煤矸石卖出后获赃款6.5万元,致大量农用地被严重毁坏。

经鉴定,4人因挖掘、堆石占地面积共13.73亩,其中农用地11.43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9亩。农用地中,耕地面积1.17亩,林地面积10.06亩,其中公益林8.68亩。经查勘,被占用农用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遭严重破坏,失去耕种栽植条件;水利设施被破坏,水流通道被阻塞,危及排洪安全。

法院认为,余明德等4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泸县法院考虑到案发地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通过巡回审理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全县环保领域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罗永霞 陈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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