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损坏的电器买单?

泸州日报 2019-05-08 17:32 大字

■本报记者 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消费者罗女士致电泸县消委会,投诉自己的家用电器因为电压过高烧坏了,与电力公司及小区物管联系,均不受理,于是要求电力公司负责把自家因电压过高烧坏的电器修好。

罗女士向泸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因电压过高,自家的1台空调、1台抽油烟机在未使用情况下突然烧坏,同小区其余住户也存在电器烧坏情况,找电力公司和小区物管均不理会。

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时,对方称小区外接变压器老化导致该小区居民用电电压不稳定,致使部分用户电器损坏。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小区非电力公司直接收取电费,而是电力公司安装总电表由小区物业管理处统交,总电表电费由每户居民分摊,业主缴纳电费实际是交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由小区物业管理处统一开据电费收取票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由于罗女士缴纳电费均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缴纳,所以在用电过程中由于电压不稳定产生的电器损坏应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以要求销售者电力公司赔偿。经调解,小区物业管理处赔偿了罗女士维修损坏电器费用1800元,投诉人罗女士与被投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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