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未使用的空调突然坏了 消费者将供电企业告了

川江都市报 2019-03-13 09:28 大字

2018年3月15日,消费者罗女士致电泸县消委会投诉,称家里的电器因为电压过高烧坏了,与电力公司及小区物管联系均不受理,现要求电力公司负责把因电压过高烧坏的电器修好。 【处理过程及结果】

罗女士介绍,因电压过高,家里1台空调、1台抽油烟机在未使用情况下突然烧坏,同小区其余住户也存在家用电器烧坏的情况。她找了电力公司和小区物管,均未理会她。与小区管理处联系,对方称小区外接变压器老化导致该小区居民用电电压不稳定,致使部份用户电器损坏。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小区非电力公司直接收取电费,而是电力公司安装总电表由小区管理处统一交电费,总电表电费由每户居民分摊,住房缴纳电费实际是交到小区管理处,由小区管理处统一开据电费收取票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由于罗女士缴纳电费均向小区管理处缴纳,所以在享受用电过程中由于电压不稳定产生的电器损坏应由小区管理处负责,小区管理处可以向销售者电力公司要求赔偿。经调解,小区管理处赔偿了投诉人罗女士维修损坏电器费用18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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