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泸州日报 2018-10-18 10:23 大字

泸县宏鑫玻棉厂:

你厂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圆整(小写:260,000.00元)。

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泸环罚告字﹝2018﹞13号),我局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泸环罚告字﹝2018﹞13号),请你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一号政府大院三号楼四楼法制宣传科;联系电话:0830-2363509 )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陈述和申辩,你厂可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7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听证,你厂可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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