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凭证同样有效力 微信渠道购物亦获赔

泸州日报 2018-04-25 16:38 大字

■本报记者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4日,家住江阳区的消费者周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蔡某发布的广告后,花1600元向蔡某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蔡某通过快递发货给周某。第二天,周某收货后,在试车过程中,他发现该行车记录仪并没有蔡某所说的带有移动测速功能,觉得自己被坑。当即通过微信与蔡某联系,但蔡某却“失联”了。

泸县消委会玄滩分会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投诉后,询问得知蔡某曾经说过自己是泸县玄滩镇人,于是建议周某把蔡某的联系方式以及此前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发送给调解人员。通过周某提供的个人信息,工作人员联系到蔡某,并以聊天记录为证据,成功还原事情真相。经过调解,蔡某愿意更换周某所买的行车记录仪,并承担来回快递运费。

2017年8月17日,周某在消委会电话回访时表示,蔡某已经如约更换了行车记录仪。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该履行义务依照该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消费者真实全面介绍商品,消费者可以在充分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之规定,自由决定是否购买商品。

该案中,蔡某在向周某介绍行车记录仪过程中,谎称该产品带有移动测速功能,周某购买商品后蔡某就开始“失联”,此行为侵害了周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应当依法满足消费者退换货的诉求。

【消费提示】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等,越来越多的合同、说明书、订单、发票等电子化,国家法律规定电子凭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推出电子凭证的经营者也有义务保存相应的信息备用。消费者也要有利用电子证据意识,通过截图、拍照、拷贝等手段留存消费凭证,为维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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