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玉石垫养生 险些丧命求索赔

泸州日报 2018-04-04 20:38 大字

■本报记者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1日,家住泸县嘉明镇狮子村的村民黄某老人到泸县消委嘉明分会投诉称,其丈夫贺某坐了嘉明镇个体户梁某某的玉石垫后身体出血住院,要求梁某某赔偿医药费及营养费共计1万元。

泸县嘉明消委分会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证:2017年9月13日,黄某到嘉明某集团店(梁某某经营)坐玉石垫,受经营者良好服务态度所感,黄某也想带丈夫贺某去坐。因贺某近期做过前列腺微创手术,黄某咨询梁某某是否可坐?梁某某问她老伴贺某有没有伤口,痛不痛,黄某说是很小的手术,没有伤口,平时也不痛,梁某某在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表示可以坐。2017年9月14日,74岁的贺某到梁某某店子,上午8点左右坐了玉石垫40-50分钟后回家,午饭后大约下午1点小便时出血,黄某随即将情况告知了梁某某,在梁某某的帮助下,贺某被送进泸县某医院抢救,梁某某垫付医药费300元。9月30日,贺某出院,医疗费总计5600元。

在调查中,梁某某陈述了三点:一是免费让群众体验玉石垫,坐玉石垫确有消炎、镇痛、杀菌等功效,但她从未宣传可治病;二是每场宣传她都强调癌症患者和手术3个月内的患者不可坐玉石垫;三是消费者隐瞒了手术不到3个月的事实,且出血是在坐玉石垫回家后。黄某陈述了两点:一、贺某做了手术后身体状况良好,还经常骑电瓶车,从未出血,为何坐了玉石垫后就出血了;二、黄某向梁某某介绍了贺某的身体情况,梁某某明知癌症患者和手术3个月内的患者不可以坐玉石垫,结果还是让其坐了。

9月21日至10月12日,泸县消委嘉明分会共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3次,该案关键点在于没有证据证明出血是由坐玉石垫引起的还是前列腺病的其他情况。黄某不能提供证明,梁某某也不能。

经过多次沟通、座谈,双方在泸县消委会嘉明分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某所在的某集团公司赔偿贺某4300元医疗费和营养费(含之前梁某某垫付的300元入院费)。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泸县消委嘉明分会依法调解,充分保障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提示】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通过口头宣传形式,虚构产品功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打着保障健康的旗号,大肆鼓吹保健品功效,通过各种方式向老年消费者定向推销价格高昂的保健品,诱导其上当受骗。老年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匮乏,容易听信经营者的宣传,往往会受骗上当。

本文提醒广大消费者,有病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要相信科学,切勿听信伪科学或对保健产品夸大功效虚假宣传的不实说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宣传和监管,切实保护好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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