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男子射杀“三有益鸟”被罚200元,林业部门提醒—— 猎捕“普通鸟儿”最高可罚款5000元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敏
前段时间,泸县人周某因射杀斑鸠和画眉并在社交软件上炫耀,泸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对其作出没收作案工具、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刻删除QQ、微信上传照片,消除影响。川江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因捕杀野生动物而受到处罚的案件时有发生,不少市民由于法律意识淡泊,未意识到伤害鸟儿是在违法。
猎杀鸟儿案件时有发生
2017年12月下旬,泸县人周某用自制弹弓在其住家周围的竹林射杀斑鸠9只、画眉3只并食用,其间拍摄非法猎获物上传QQ空间、微信朋友圈炫耀。经网民举报,泸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后作出上述处理。
无独有偶,2017年12月下旬,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叙永男子潘某等5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食13只白鹭和3只池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2.5万元;对被告人佘某某等四人判处2-3万元的罚金。
2017年8月,市民赵先生迷上了玩弹弓。赵先生从网上购得弹弓后,闲暇之际便会约上三两朋友,往郊外林地“打猎”,斑鸠则是他主要的猎捕目标,偶尔遇上野鸡,赵先生觉得“运气来了”。可是,赵先生并未意识到猎食鸟儿是违法行为,他说,“现在斑鸠太多,专门去吃农民的粮食,我这是在为民除害”。当他明白所有的野生动物都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涉嫌违法,赵先生后悔不已。赵先生表示,“以后不再伤害野生动物了”。
猎捕“普通鸟儿”最高罚款5000元
近年来,乡村植被逐渐完好,促使野生动物繁衍速度加快,一些以前鲜见的野生动物也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
泸州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刘恩伯说,在泸州境内可见到的猫头鹰、猴面鹰等鹰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于这些动物,市民的保护意识会比较强。但市民对特别常见的斑鸠(野鸽子)、野鸡(山鸡)、野鸭子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认为这些只是“普通鸟儿”,未意识到伤害鸟儿是在违法。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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