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11月9日发布
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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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玄滩镇刁河村十三社124号的廖良燕:本院受理原告张翠与被告廖良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52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劳动村七组4号的邱清桃(510521199212282653):本院受理原告刘向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玄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涂丰村三社31号的姚志强(510521198506092893):本院受理原告文军梅与被告姚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521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金龙寺五社 27 号 的 朱 彬(510521198612142890):本院受理原告宋廷会与被告朱彬、吕小玲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521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金龙寺五社 27 号 的 朱 彬(510521198612142890):本院受理原告宋廷兴与被告朱彬、吕小玲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52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李伟、重庆炜豪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克勤诉你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克勤借款人民币74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74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克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6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张宪权:本院受理原告代利华诉张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宪权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代利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应扣除被告张宪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4 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黄胜全、王廷:本院受理原告周元海诉被告黄胜全、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胜全、王廷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周元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50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黄胜全、王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湘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四川湘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支付欠付的律师代理费15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50元,由四川湘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胡应鳌:本院受理梁友合诉胡应鳌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胡应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梁友合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 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5年1月1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30 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5年3月1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胡应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杨秋:本院受理原告杨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致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任彪、任华伟、王大权、王正友、周必华、陈浩然、陈仕英: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罗洪、曾秀琼诉被告任彪、任华伟、王大权、王正友、周必华、陈浩然、陈仕英生命权纠纷一案【(2017)川0903民初3184号】,因你下落不明,致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神通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神通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神通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神通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留工程部分委托施工合同》;二、被告四川神通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 150 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履约保证金1 150 0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从2015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 150元,由被告四川神通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陈蓉:本院受理原告郭靖与被告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郭靖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陈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汪玉全:本院受理原告郭靖与被告汪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汪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郭靖借款人民币89 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9 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 036元,由被告汪玉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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