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 创新出台 容错纠错机制
本报讯(熊怀渝) 近日,泸县出台了《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共九条,明确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内容,同时规定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严明容错纠错纪律,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细则针对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细则指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和贯彻执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组织上不作负面评价,允许及时纠错改正,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细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惩处违纪违法者、问责不为者,支持干事者、保护担当者。
该细则是泸县创新工作形式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个细则的出台,免去了广大干部放手干事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了为勤者‘撑腰\’。”泸县发改局一名干部感慨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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