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药品 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泸州日报 2021-04-02 10:33 大字

2020年6月23日晚,消费者冯先生因牙龈肿痛到合江县某药房花18元购得某药一盒,回家使用后发现,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遂于26日到药房沟通解决,要求药房赔偿药品货值金额的十倍即180元。

店员承认了销售药品的事实,称赔偿事宜需经老板同意。次日,药房方与消费者联系,否认了销售事实,拒绝赔偿。2020年6月29日,冯先生到合江县消委会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对该药房进行查处并要求赔偿。

接诉后,合江县消委会同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房查证情况,现场未发现消费者所诉的药品,但最终通过查看药店GSP系统,获得了冯先生所购过期药品确系该药店售出的证据。

查明以上情况后,合江县消委会于2020年7月20日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就该纠纷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药品经营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消费者为此事多次前往药店产生的交通及误工费用,双方在消委会主持下,协商达成了药房赔偿消费者1200元,消费者向药房出具《谅解书》不再深究此事的调解协议。同时,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也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案例提供:合江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本报记者 刘明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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