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一男子砍自家种植桢楠获刑

泸州日报 2019-05-22 09:27 大字

本报讯(王茜 朱慧萍 记者 曾臻)5月16日,合江县法院到白鹿镇望城村巡回审判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砍伐两株桢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明知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其自留山上的两株桢楠影响到栽植的杨梅树幼苗生长,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株桢楠予以采伐。过了几天,刘某听说森林公安在查是谁砍的树,意识到自己可能“摊上大事了”,2018年12月12日,刘某主动到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就砍了两株,我以为没啥。我知道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却不料砍自家种的也要遭。”刘某说道。

承办法官表示,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常珍贵,村民可以种植,但不能私自砍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时,就算砍一株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告诫旁听村民,要改掉“此树是我栽,便可任我砍”的错误观念,触犯法律可能在一念之间,每个公民都应有学法、守法的意识,被告人刘某的惨痛教训值得引以为戒。承办法官还特别提醒,合江县域多属林区,拥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除了本案中的桢楠,较为常见的红豆杉、香樟树等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允许私自采伐、收购等行为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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