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一村民无证砍了自家300多株树 植树节这天被罚种1605株树

川江都市报 2019-03-15 16:40 大字

古某在庭审现场接受法官询问(合江法院供图)

泸州合江县白鹿镇72岁的村民古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因为雇人砍伐买来的林木,而成为被告。

3月12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古某滥伐林木案。古某在未取得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买来的自留山林内的树木,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在“复绿公益林”处补种桉树1605株。

◎ 朱慧萍 王冰镕

川江都市报记者方霞

2018年4月,被告人古某以160元每吨的价格与村民颜某达成协议,购买了颜某自留山林内的马尾松、青冈树。

2018年5月底,古某在采伐许可证还在办理、未取得采伐手续时,便雇请工人采伐了林地内的马尾松、青冈共计321株,并制成原木。经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计算,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44.9立方米。

在法庭上,古某对自己雇人砍伐树木的行为供认不讳,他说,自己不懂法,没想到砍了“自家”树也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法官说,就算是砍伐自己已购买或承包的林木,也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如果未经批准,一般情况下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5立方米及以上,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是采伐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更严重了。

不过,树已经砍了,就案办案也不能使山林复绿,怎样才能在惩处的同时尽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弥补?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古某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古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在“复绿公益林”处补种桉树1605株。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还得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古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补栽”表示认可。

承办法官特别提醒,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滥伐林木,即使是“自家树”,也需获得法律规定的许可才可以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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