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销售人员说“不办证不上牌”,男子购买一辆电动四轮车 开了10天被扣 消费者把商家告了
泸州市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5日, 消费者穆先生驾驶自己新购买的某品牌低速电动四轮车,行驶到泸州市合江县滨江路上段处,突遇交警设卡检查。因涉嫌无证无牌驾驶,穆先生新买的电动车被扣押拉走。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8年5月5日,穆先生在合江某车行选购了一台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上牌, 就可以出行的低速四轮电动车。购车时,穆先生对车行销售人员介绍的车辆性能、用途、使用等信息不甚关心,当听说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上牌就可以上路行驶时,当即表示满意,决定买下。付清购车款1.6万元后,通过简单学习,便将新车开回了家。
5月15日,穆先生驾车时突遇交警设卡检查,交警要求提供驾驶证、车辆合格证、上牌牌照,穆先生只能出示仅有的车辆合格证。交警查验后告之,低速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必须具备驾驶证、牌照才能在厂场或旅游景区内行驶,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由于穆先生涉嫌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车辆被依法查扣,30日内到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穆先生因为无证无牌驾驶被公安机关处罚,怎么都想不通,便找到当初售车的车行讨说法,但车行认为车被交警扣押了,应当找交警解决,车行卖出去这么多车都在路上跑没有被交警检查扣押,是穆先生运气差。多次交涉后,穆先生拨打消费维权投诉电话,并向市长信箱写信,要求解决自己的遭遇。
合江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穆先生,要求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查扣文书等证明材料。经查,穆先生购买的电动四轮车属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特种设备,只能限于旅游景区和规定的厂场内行驶,驾驶人应取得驾驶证、特种设备作业证,悬挂观光车牌照方可行驶。穆先生无证无牌驾驶“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车行是否明示该四轮电动车属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特种设备,销售人员是否向消费者讲清车辆性质用途,需要办理的牌照证件。5月20日,县消委会组织穆先生和车行负责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双方对销售事实均无争议,对销售中宣传可以无证无牌行驶也无异议,对车辆因无证无牌上路查扣事实认可。但车行负责人辩解:当前我国对四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属性并无准确定义,也未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属于法无禁止则可为,自己并无主观故意和过错,且全国三轮车四轮车市场依然在继续生产和销售,大部分省市均未要求电动车辆上牌办证,也未纳入机动车监管,之前本地车管所也明确答复三轮车四轮车不予上牌,本县也有不少这样的四轮车上路行驶。其次,该车合格证、说明书上均印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字样,消费者应该清楚车辆性质,自己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坚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调解失败。
鉴于案情复杂,合江县消委会积极联系县工商质监局,研究当前低速电动车政策,走访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了解当前四轮车上牌办证行驶监管政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证函[2011]13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必须取得3C认证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在车管所上牌,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特种设备四轮车上牌办证,必须在规定的景区、厂场内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行驶。显然,本案中的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辆,应上牌办证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内行驶。车行不能以其他地方可以无证无牌上路为理由,以本县过去未纳入监管为由,违规宣传销售电动车,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当侵权责任。5月30日,合江县消委会再次组织穆先生和车行负责人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中,县消委会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车行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宣传“不办证、不上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误导消费者嫌疑,愿意赔偿消费者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车行负责收回查扣车辆,赔偿消费者损失1.2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车行以“不办证不上牌”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四轮电动车,也未向消费者特别明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消费者购买四轮电动车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赔偿,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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