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首例非法采伐、出售桢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补种

泸州日报 2018-10-09 15:26 大字

本报讯(李慧至 康乐)日前,合江县法院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出售桢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名被告人分别因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在“复绿公益林”补种符合标准的桢楠树40株,保证存活。这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泸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以17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合江县凤鸣镇双凤村的6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彭某某;今年元旦节期间,被告人税某某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以3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双凤村的2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桢楠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与他人共谋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购买的八株桢楠树予以采伐。经查,被采伐的桢楠株数为8株,活立木蓄积量为7.4立方米。

鉴于三被告人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补种桢楠树木,以恢复植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合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某某、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在严重侵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对国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三被告人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税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某、税某某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复绿公益林”处,分别补种符合标准的桢楠树30株、10株,并保证全部存活。被告人彭某某对应当补种的40株桢楠树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庭审现场被搬到了事发地镇政府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数十人旁听,合江县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庭审直播。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周围群众开展普法宣传,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据悉,近年来,合江县法院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恢复性司法,与县检察院、林业局等部门共同打造了位于县工业园区的“复绿公益林”,用于该类犯罪分子补种树木,切实履行判决,也以“看得见”的惩戒形式,对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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