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泸州日报 2018-09-04 09:26 大字

■本报记者 李瑞莉

2017年8月11日,合江县环保局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关于四川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的信访件。合江县环保局立即联合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执法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丙烯酸树脂原料待料区旁的水凼未落实“防渗措施”。随后,合江县环境监测站对该水凼内的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凼内液体含甲苯、乙苯、邻(间/对)一二甲苯等有毒物质,且氨氮、COD、甲苯、邻(间/对)一二甲苯均不同程度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合江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对该公司生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5万元,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合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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