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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损坏货物 消委调解获赔偿

泸州日报 2017-11-30 09:36 大字

■本报记者 李瑞莉

今年9月19日,合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代先生投诉,称其在位于无锡的某网店购买的木线条从无锡通过物流送到合江,支付完运费取货后不久就发现货物已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于是要求该物流有限公司合江中转站赔偿货款及运费,但该物流公司各站点相互推诿,不同意赔付货款及运费。

经合江县消委会和合江县城区所消委分会调查,代先生于9月10日在无锡的某网上商店购买木线条用于装修,商家选取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货。货物送达合江后,物流公司要求代先生自己到公司经营部付款取货。代先生因有事耽搁,便委托货运司机支付运费1150元代其将货物取回。货物取回后,代先生发现有20%左右的木线条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随即联系某物流公司合江中转站理赔,合江工作站以货物破损非自己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在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查中,卖家和无锡总部均表示,木线条在出厂及运出时是完好无损的,不同意赔偿。同时,无锡总部表示若确认货物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愿意赔偿代先生的损失。消委分会工作人员通过多方了解和现场核查,最终确认造成货物损坏的原因是合江中转站使用叉车将该批货物移送至来取货的货车上,因在移送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坏。

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该物流公司无锡总部协调,指出合江工作站是其委托的中转货物单位,无锡总部对其产生的行为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合江中转站没有采用正确的搬运卸货方式,导致货物损坏,有直接过错。

经协调,合江中转站承认存在过错并向代先生道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江中转站赔付代先生50%的运费,并当场退还代先生575元。无锡总部赔偿代先生与损坏货物等值等量的货物并不收取运费及其他附加费用。代先生表示满意,无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件属于网购和物流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代先生向合江中转站理赔属于合法行为。《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代先生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件,选择依法投诉,最终获得赔偿。作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货物,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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