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国徽进苗寨
背着国徽,泸州中院法官及工作人员一行人踏上了进寨的小路
庭审现场,部分村民、学生代表参与旁听泸州中院供图3月29日,古蔺县大寨苗族乡大寨村大寨中学操场内国徽高悬,几张方桌、数条凳子组成了一个简朴而庄重的庭审法庭,旁听区座无虚席。随着一声法槌敲响,泸州中院二审的一起赡养纠纷案在这个苗族村寨开庭。
本案赡养费纠纷的两名老人罗某某和胡某某现已75周岁,且腿脚不便,他们居住在离泸州市区较远的大寨村,为方便两名老人参加诉讼,减少他们诉讼过程中的奔波劳累,一大早,泸州中院法官及工作人员驱车两个多小时来到大寨村,巡回审理罗某某、胡某某与其5名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
罗某某、胡某某夫妻共育有三女两子。多年来,老两口由于土地、房屋、赡养等问题与大儿子罗某甲产生纠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和解。罗某甲一直对父母心存怨恨,加之与弟弟罗某乙年龄相差近20岁,兄弟俩也因土地、房子等问题产生纠纷,近年来,老两口一直与小儿子罗某乙共同居住、生活,罗某甲未尽到赡养义务。故罗某某、胡某某起诉其5名子女至法院,要求给予赡养费。一审法院依法判决5名子女每人每月各支付600元给两名老人后,罗某某、胡某某的其他子女均认可了一审判决,仅罗某甲提出了上诉,认为赡养费标准过高,同时也不同意支付之前三年的赡养费。
二审庭审中,罗某甲对应尽赡养义务没有异议,但心结未完全解开,与父母的情感裂痕需要弥合。合议庭考虑到家庭亲情仍在,应给予修复情感的机会,当庭宣判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遂决定休庭,择期宣判,再给双方一些沟通理解的时间。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现场“以案说法”,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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