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毒狗案”公开宣判 7名被告分别获刑并处罚金78万元
◎ 梅益 刘密 徐红霞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燕
本报讯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胡某、黄某等7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累计判处罚金78万元 ,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财物,同时依法禁止相关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江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住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某村,使用含有毒药的诱饵到周边地区毒狗。同时,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死因不明的狗,并加工成冷冻狗肉,后运送到古蔺县销售给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销售的狗死因不明,仍向刘某大量购进冷冻狗肉,并销售给古蔺县周边的餐饮店。
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涉案冷冻狗肉550余斤,经相关部门检验,上述冷冻狗肉为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同时,从部分查获的死狗体内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认为,7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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