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法院判连续道歉 3 天

四川法制报 2021-09-22 01:04 大字

王叶玲 陈攀

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某赔礼道歉后,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及家属

林某某与姜某某均系古蔺县某村村民。今年4月初,姜某某对自家房屋进行违规维修,经他人举报,被城建部门叫停。姜某某得知系137xxxxxxxx号码举报后,一气之下于今年4月12日至4月17日连续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群”里发布“1379xxxxx39号码的机主是个×脑壳、×龙包”等侮辱、谩骂、贬损言语,并对该号码机主的女儿进行言语侮辱。

林某某(137xxxxxxxx号码实名制主人)于4月14日得知姜某某骂人一事后进入“某某村交流群”,在微信群中向姜某某进行辩解。但是,姜某某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于4月15日和16日继续在“某某村交流群”中发送侮辱、贬损性言语,还在“某某社区交流群”也发布了同类言辞。“某某村交流群”的群成员人数为107人,后增加为113人。“某某社区交流群”的群成员人数为33人。

随后,林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某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法院判决后被告拒绝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姜某某通过微信群对林某某发布侮辱贬损性言论,该言论在某某村某组引起了关注,客观上对林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降低了公众对林某某及其家人的综合评价,姜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林某某的名誉权,林某某要求姜某某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区联系群”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布3天,每天两次。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前往姜某某的家中,发现其家门紧闭,电话联系姜某某,其称已在外务工,态度强硬地表示绝不会道歉。

正当执行人员为寻人苦恼时,林某某告知执行人员“某某村交流群”解散了。名誉权受损的林某某得知姜某某拒绝道歉后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必须按照法院判决规定让姜某某道歉,否则将采取不当维权措施。

执行人员积极寻求突破点

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为寻求突破点,执行人员一方面立即向“某某社区联系群”群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群主不得解散微信群,并保持群成员稳定。另一方面,执行人员走访村组干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让村组干部加入执行队伍,安抚林某某情绪,继续做姜某某思想工作。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姜某某将道歉内容发送给执行人员审核,准备道歉。而林某某也放弃让姜某某在解散的“某某村交流群”内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某某社区交流群”发表道歉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林某某受损的名誉权,执行人员请求村组干部协助将“某某联系群”成员从33人增加到92人。村组干部、村民、执行人员加入到该群,共同见证、监督姜某某道歉。名誉权得以维护的林某某,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表达了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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