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 法院判他在微信群道歉3天
近日,古蔺法院审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后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执行完毕,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点赞。◎ 陈攀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燕
男子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
林某某与姜某某系古蔺某村村民,两人自小认识。2021年4月初,姜某某对自家房屋进行维修,被城建监管部门前来阻止并叫停。姜某某得知系1379xxxxx39号码举报后(未经证实),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程序报批同意后才维修的,并非违建,一气之下于2021年4月12日-15日连续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群”里发布“1379xxxxx39号码的机主是个X脑壳、X龙包”等侮辱、谩骂、贬损语言,并对该号码机主的女儿进行人身侮辱。
林某某(1379xxxx39号码实名制主人)得知姜某某骂人后,于4月14日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和姜某某进行辩解。但是,姜某某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15日和16日继续在微信群中发送侮辱、贬损性言语。同时,姜某某在社区联系群也发布了同类言辞。
随后,林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某在本组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
判决其在微信群中道歉三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微信群对原告发布侮辱贬损性言论,该言论在某某村某组引起了关注,客观上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区联系群”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三天,每天两次。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却发现其家门紧闭。电话联系姜某某,对方称在外务工,之后便匆匆挂断电话,还态度强硬地表示绝不会道歉。
执行人员一方面向某某社区联系群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群主不得解散微信群,并保持微信群成员稳定,除了微信群成员自行退出外,不得主动移出群成员;另一方面,让村组干部加入执行队伍,安抚林某某情绪,继续做姜某某思想工作。最终,姜某某将道歉内容发送给执行人员审核,准备道歉。而林某某也放弃姜某某在解散的微信群内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微信群发表道歉内容。
为最大限度地恢复林某某受损的名誉权,执行人员请求村组干部协助,将“某某联系群”成员从33人增加到92人。村组干部、村民、执行人员加入到该群,共同见证、监督姜某某道歉。名誉权得以维护的林某某,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表达了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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