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7月 四川省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2111 件

四川法制报 2021-09-01 00: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文慧)8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今年1至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执法有关情况以及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据介绍,今年1至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系统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111件,同比上升41%;罚款金额1.54亿元,同比上升30%;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91件,同比上升2%。

今年以来,四川省持续开展常态化暗查暗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截至8月中旬,已累计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32件,追究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8件。深入开展长江黄河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夏季臭氧污染防控帮扶、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9大专项行动。四川省还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助力现场执法,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在线数据造假案件8件,有力打击了在线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同时,四川省积极强化“两法”衔接,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制定了信息共享、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动解决了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协调省公安厅提前介入重案要案前期调查,联合查办了一批重大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深入推进川渝联合执法,落实强化川渝联合执法10项措施,制定川渝联合执法方案,推动打击跨区域、跨流域违法行为。

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创新科技监管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案例点击

案例1

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58.09万元

4月12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桦欣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利用黑色胶布遮挡废气在线监控设施烟尘仪内玻璃镜片,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8.0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

利用管道孔洞私设暗管直排废水罚款38.12万元

6月5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古蔺县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夜间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消毒沉淀池内安装的管道开孔直排古蔺河。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13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8.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

屠宰场超标排放废水罚款31.6万元

4月13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到大安区何市镇永宏屠宰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10mg/L、氨氮浓度为16.8mg/L,粪大肠菌群浓度5.4×103MPN/L,三项指标分别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粪大肠菌群≤5000MPN/L)的 0.38 倍、0.12 倍和 0.08倍。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26日对该屠宰场作出罚款31.6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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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古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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