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不归还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川江都市报 2021-01-29 00:50 大字

事例

捡到手机转走微信里的钱 结果被判刑

◎ 李庆 王钰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捡到手机不还给失主,还想法转走微信里的钱,自认为“捡了大便宜”的王某,没想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刷微信钱包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路上捡到一部手机,拿回家后发现该手机没有锁屏密码,遂打开微信,发现微信钱包内有11481元,便扫自家商店的二维码输入1元,尝试输入支付密码“123456”,支付成功。

接下来,王某用自己的微信添加了该手机的微信好友,将微信钱包中的11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同时使用该手机在他人处扫码支付480元。

而此时失主余某,丢了手机后焦急万分。第二日,余某便去补了卡,但查询后发现,微信中的11481元分三笔被盗刷,遂打电话报警。

4月12日晚,王某主动找到失主余某,向其退还手机和盗转现金,并赔礼道歉,余某对王某表示谅解。4月13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捡到他人挎包拒不承认 警方教育后归还失主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1月16日,泸县玉蟾街道居民贺女士将挎包遗失,挎包内有手机、现金10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票据等。发现挎包遗失后,贺女士给自己遗失的手机发了短信,表示愿意将包内1000余元现金给捡拾人作为酬谢,希望可以将手机、银行卡、票据等物品拿回。但让贺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捡到挎包的人并未理会,还将手机关机。为了找回遗失物品,贺女士又购买了与遗失手机同样型号的手机,通过手机自带定位功能锁定遗失手机位置。

1月17日下午,贺女士找到了定位地址,但捡到挎包的人拒不承认。贺女士无奈,只得报警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经过民警的法制宣传,捡拾挎包的群众将相关物品还给了贺女士。

受损失的人 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警提醒,捡到东西不归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闻推荐

薇娅“直播带货”免收代言费 古蔺甜橙一秒卖出11万斤!

1月9日晚8点,“带货女王”薇娅在杭州直播间为泸州古蔺甜橙直播代言,创下了古蔺甜橙一秒钟销售11万斤、成交额40余万元的历...

古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古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