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哄抬防疫品价格等行为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川江都市报 2021-01-26 00:33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明霞

本报讯 1月2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即日起,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对泸州市场监管领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最高可达5万元。

根据《通告》,被举报对象为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四)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用品的;(六)销售、储存未取得“三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一信息(‘川冷链’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以及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七)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疫情防护用品的;(八)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举报人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根据《通告》,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意实施举报的、因其他案件检举揭发他人的、新闻媒体报道后进行举报的,不在举报奖励的范围。

同时,被举报事项被市或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无行政处罚金额或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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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销售、储存未取得“三证明、一报告、一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以及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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