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喝了酒,把摩托车交给同样喝了酒的人开 驾驶员、车主双双构成危险驾驶罪

川江都市报 2020-11-06 09:55 大字

◎ 袁渊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11月3日上午,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危险驾驶罪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案件。车主喝酒后并没有驾车,而是将自己的车交给一名同样喝了酒的人开。法院最终认定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车主虽未酒后驾车,但也被判犯了危险驾驶罪。

闵某某与安某某是好朋友,今年7月4日下午,闵某某驾驶安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与周某一同前往朋友刘某家中聚会。餐桌上,闵某某与安某某都喝了白酒。聚会结束后,安某某在明知闵某某已经饮酒、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交给闵某某,让其驾驶摩托车搭载自己和周某回家。

在从古蔺镇汪家沟往古蔺镇一品上城方向行驶途中,周某中途下车,由闵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搭载安某某回家。行驶至古蔺县职高红绿灯附近时,车辆撞向右侧绿化花坛,造成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经鉴定,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让安某某没想到的是,自己事发时虽然坐在后座上,并没有驾驶,却同样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车主安某某明知闵某某喝了白酒仍将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法官有话说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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