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禁渔区捕鱼 三人被判刑罚并增殖放流

泸州日报 2020-11-04 09:38 大字

本报讯(王尚钦 王钰 曹雪)10月29日,古蔺县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古蔺县黄荆镇新市村,公开审理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民、村干部共200多人参加了旁听。该案是2017年1月1日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全面禁捕以来,古蔺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很久没有吃河鱼了,我们去打点河鱼来吃……”今年8月21日凌晨,佘某甲带上自家电捕鱼工具,邀约弟弟佘某乙、表弟林某某到位于黄荆镇高峰村二组的墩梓河捕捞野生河鱼。随后,3人被古蔺县箭竹派出所民警发现后逃离现场。

同日15时许,佘某甲3人主动到箭竹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3人共捕获河鱼188尾,总重量2.715公斤,且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另查明,墩梓河系赤水河支流大同河的上游河段,为赤水河流域天然水域,属农业农村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5个月不等刑罚。同时,3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古蔺县法院依据生态恢复方案,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在墩梓河某河段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鱼种。

庭审结束后,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的指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干部的见证下,1500尾鱼苗被放生到墩梓河流域以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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