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成环保设施就生产被罚30万冤吗?省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白酒作坊在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30万元罚款。作坊所有人认为,白酒作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1)日,省法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6起刑事案件、1起民事案件和3起行政案件,本报选取其中4起予以报道,其中就包括“刘清华诉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据悉,近年来,全省法院对环资犯罪形成高压态势,依法审理了大批环资案件,为美丽四川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非法排放废酸4400余吨
7被告人获刑
基本案情
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鑫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冷轧薄板、钢管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但该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找到一家化工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处置废酸,损害了环境。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化工公司从方鑫公司装运废酸共计4450.20吨,到邛崃市某洗石场、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地,将废酸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引发污染。环保部门发现河水污染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据查,化工公司共收取废酸处置费77万余元,而对应的市场收费为770万余元。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方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0万元;包括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7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坚强决心和态度。本案的判决,对于促进各类企业增强生态环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强化企业守法底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购买黑熊熊掌以食用
获刑并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祖佳和邓盛克共同经营一家会所。2016年底,陶祖佳接受邓盛克出资委托后,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菜市场附近,购买两只黑熊熊掌并转交邓盛克,放于会所内。2018年4月,公安机关在该会所查获上述两只熊掌。经司法鉴定,熊掌系食肉目熊科黑熊足掌,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的黑熊数量至少为一只,价值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向金牛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金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盛克、陶祖佳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黑熊熊掌两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遂以被告人邓盛克、陶祖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两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赔偿金4万元;扣押在案的黑熊熊掌两只予以没收。典型意义
本案中,陶祖佳、邓盛克以食用为目的,购买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熊掌两只,已触犯了《刑法》,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警示人们不要食用野生动物,不要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上坟引发森林火灾
6个月内复林
基本案情2019年,姚小红、姚晓华在剑阁县下寺镇社区旁的山上上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约47亩,烧毁林木408株。剑阁县下寺镇政府组织人员参与火灾扑救,共产生费用13520元。剑阁县检察院经审查,对姚小红、姚晓华涉嫌失火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民事公益线索移送广元市检察院管辖。广元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姚小红、姚晓华失火行为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元中院审理认为,广元市检察院提起本诉前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姚小红、姚晓华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姚小红、姚晓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剑阁县下寺镇政府共同连带支付火灾扑救费用13520元,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烧毁林地恢复原状,并需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等。若姚小红、姚晓华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立即向广元中院指定账户连带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8638元。宣判后,被告姚小红、姚晓华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被告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的审理,不仅挽回了国家和社会的损失,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更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宣扬和传递了文明祭祀、环保祭祀的理念。宣判后,两名被告真诚服判,主动向剑阁县政府交纳了火灾扑救费,并计划在初春宜种时期,积极按判决要求种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成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活教材,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建成环保设施生产
酒厂被罚30万
基本案情
古蔺县环境保护局(现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接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办,于2018年4月3日对刘清华在水口镇(现茅溪镇)九坝村投资建设的白酒作坊进行调查,发现该白酒作坊在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遂立案调查。后来,古蔺县环境保护局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听证后,决定给予刘清华30万元罚款的处罚。刘清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白酒作坊已经租赁给他人使用,并且生产过程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清华白酒作坊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古蔺县环境保护局具有查处案涉违法行为的职权,经调查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经申请进行了听证,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法院驳回刘清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清华不服,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刘清华以与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达成协调意见为由,向该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清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刘清华撤回上诉。本案已于2019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彰显了良好的宣示效果。《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种事先预防行为,只要没有落实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郑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及张智慧等7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个单位、吕顺体等16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邓盛克、陶祖佳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被告单位泸州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罗勇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周树文、钟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小红、姚晓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诉贡井区水务局不履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刘清华诉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蒋刚容(石材来料加工厂)诉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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