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5月19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5-19 00:44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蒋智生: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320号原告李琴诉被告蒋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长子蒋岳安(13岁)随母,次女蒋芸曦(8岁)随母,每月由被告支付两个孩子240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每月10日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为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日后重新协商,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杨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凤娟诉被告杨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56号向涛511128198208144812、谢英美430482198904166883: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3民初156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与被告向涛、谢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刘林波:本院审结的(2019)川1423民初1509号原告刘光辉与被告刘林波、张正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张正荣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为:撤销(2019)川142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洪雅县人民法院王益: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3民初609号原告杨付东与被告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2015年11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余坪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破1号2019年11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古蔺县同顺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古蔺县同顺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古蔺县同顺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自2010年以来处于停产状态,无营业收入。经专项审计,截止2019年11月30日,该公司资产同有应收款95000元,负债总额为129198765.80元,已资不抵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破产财产分配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院认为,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要求宣告同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

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破2号2019年11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古蔺县双兰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古蔺县双兰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古蔺县双兰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5日,自2010年以来处于停产状态,无营业收入。经专项审计,截止2019年11月30日,该公司资产同有应收款80000元,负债总额为16151316.78元,已资不抵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破产财产分配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院认为,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要求宣告双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

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特1号本院受理申请人马良文、余昌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20)川0525民特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马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红山村5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 510502198411287015)的刘国:本院受理曹选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权益保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罗杨:本院受理的(2020)川05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杨、一审第三人夏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罗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第三项(即: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泸州市江阳区北城仁和路19号房屋并交付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撤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罗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向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至履行原一审判决第三项之日止);四、驳回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罗杨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双石村八社7号的张小妹: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1民初1657号原告兰思强与被告张小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兰思强与被告张小妹春离婚;2、双方婚生子兰洋(2005年4月2日生)由原告兰思强抚养,被告张小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中心村三组104号汤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全和被告汤琳、汤开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0521民初344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大全与被告汤琳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汤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退还原告李大全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3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计付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大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汤琳负担5900元,由原告李大全负担4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刘晓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1民初682号原告赖平与被告刘晓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冯颖峰: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1民初907号原告四川海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颖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4日下午3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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