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母校盗走50部手机 小伙获刑一年八个月

泸州日报 2020-04-21 08:41 大字

本报讯(陈蔺 记者 梅影)近日,古蔺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

杨某原系古蔺县某中学学生,2017年初,因其个人原因,被学校劝退。后杨某外出打工。2019年12月上旬,杨某从重庆坐车返回古蔺老家,因为没钱,便想偷点东西换钱花。因杨某之前在该中学上过学,对那里情况比较熟悉,2019年12月13日凌晨,杨某翻墙进入该中学,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教学楼内的德育办公室挂锁撬开,盗走了学生存放的50部手机。

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古蔺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区住房内将杨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到被盗手机47部。杨某供述另外3部手机已卖出,共获利2600元。经鉴定,从杨某住处查获的47部手机价值24745元。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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