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内狩猎野猪 五人获刑
23日,古蔺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姚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1个月;姚某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姚某甲等5人在禁猎期内(四川每年禁猎期为3月至7月),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使用射钉枪猎获野猪(列入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1头,并将野猪分食;同年6月,姚某甲等5人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内,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猎获野猪1头并分食。后侦查人员在姚某甲家中查获野猪头1个,野猪腿2件,铁夹机11副;在姚某乙家中查获铁夹1个,猎网10张;在胡某某家住房外的铁匠铺内查获疑似枪身部件3支,疑似枪管2根,疑似猎枪弹25颗,猎夹6副。庭审中,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鉴于5被告人已被羁押5至7个月不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刘洋 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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