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院法官“拨云见日” 当事人感激送锦旗

泸州日报 2019-11-19 10:35 大字

本报讯(孙文建 记者 曾臻)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一位手拿锦旗的市民,见到市中院简案团队的承办案件法官李斌、邹波、孙文建后,这位市民张某立即送上锦旗,并连连鞠躬哽咽地说:“谢谢法官。”

据了解,在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范某某、被告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双方曾经对公路施工工程进行相关合作。2014年5月前后,被告张某得知古蔺县某镇通村水泥路工程的中标公司欲将该工程转包出来,遂告知原告自己能从中活动,为原告办理该工程的相关委托手续,原告也有承接该工程的意向。2014年5月10日,双方在贵州省习水县王某某家中约谈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自己从王某某手中借款10万元,用于为原告办理该通村公路工程的相关委托手续。

后来,范某某因未能归还王某某借款10万元,于2016年被王某某起诉还款,经二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范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范某某也因此被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范某某向古蔺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范某某从王某某手中转来现金10万元,去泸州办理古蔺县xx乡xx村通村水泥路完善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必须在一周内完善,如一周内未完善,退回此款,如未退还,按利息计算。”然而被告张某否认向原告出具过该借条,并称在向其介绍工程的过程中并未获利。

由于双方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争执不下,一审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借条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借条为真,一审法院于是援引鉴定机构结论判定原告胜诉。被告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双方对一审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二审法院遂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该案借条进行了鉴定,然而出人意料的是,二审鉴定结论却认为该借条借款人处的签名笔迹不是被告张某本人所写。针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且原告自认该借条并非由被告张某本人书写。

最终,市中院二审承办合议庭认为,仅凭原告范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不能够证明其从王某某处借款的10万元后转交给了被告张某,即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案涉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故二审改判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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