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受处罚

泸州日报 2019-10-15 08:46 大字

本报讯(李庆 记者 梅影)近日,古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私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因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悉,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某购物网站和古蔺县城某商铺购买了电器零件线圈、高压包、裸露电线(铁丝)后,在家组装成猎捕野生动物的电器和工具后,将两段裸露电线分别牵进自家房屋后的山林中,在夜间通电猎捕野生动物。今年2月至3月,杨某某通过先电击再刺杀等方式,猎获野生动物山羊一只,豪猪一只,野猪一头,用于自家食用。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安装电网的方式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应当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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