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判刑、罚款、恢复原貌
早报8月28日讯 西海岸新区男子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及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数次在其承包的位于新区大村镇某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致使河道内大量河砂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8月27日,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外,法院判处其在30日内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通过权威部门的验收,如逾期不能修复或不能通过验收,则承担修复及设计、测量费用12.97万元。
先后多次非法采砂被擒
该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及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先后3次在其承包的位于西海岸新区大村镇某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在被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行政处罚后,将其承包地转让给孟某。2018年2月16日,刘某某明知孟某是非法采砂,仍为孟某指明边界并在现场指挥。当晚,刘某某再次被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经有关部门认定,刘某某非法采砂区域为河道禁采区,其盗挖的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的建筑用砂。
同品质河砂填入被破坏河道
在诉讼过程中,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刘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致使河道内大量河砂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刘某某对破坏的河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治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存在自首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于公益诉讼部分,刘某某表示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鉴定的修复方案先行修复。据此,法院判处其在30日内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要求刘某某从别处运来相同品质的河砂填入被破坏的河道,进行平整处理,表层要求覆盖土,重新栽植植被,让河道和被破坏的植被完全恢复原貌,与周边生态环境达到和谐统一,并通过权威部门的验收,如逾期不能修复或不能通过验收,则承担修复及设计、测量费用12.97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态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对受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郝浩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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