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网约车线下揽客被罚3万 司机不服 起诉执法部门违规 法院认定,线下揽客属非法营运,驳回了司机的诉讼请求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曾刚
昨日,泸州市运管局发布消息称: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一名泸州籍男子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网约车线下揽客,被当地运管部门作为“黑车”处罚,并处以3万元罚款。该男子不服并起诉,最后法院认定违法事实后,起诉最终被驳回。
网约车线下揽客 被当“黑车”处罚
7月24日14时30分,根据管辖权限,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关于非法营运被处罚的案子。
案件原告方徐王波,系泸州市古蔺县丹桂镇人。今年1月,徐王波在安徽某科技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登记注册,成为一名合法的网约车司机,并取得相关资格证。
2月18日,徐王波在泸州城区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以每人100元的车费,搭乘刘某等5名乘客前往丹桂镇。不料,在习水土城收费站出站时,徐王波被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经调查,徐王波并没有取得从泸州至丹桂的专线客车营运许可。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方求证后认定,徐王波系非法营运,于今年3月15日被执法局处以3万元罚款。
司机不服 起诉执法部门违规
为尽快赎回被扣押车辆,徐王波缴纳了罚款。但是,回到古蔺后的徐王波越想越想不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
在庭审中,徐王波的代理人称,徐王波已取得合法的网约车许可,其载客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执法局却将该车当成“黑车”来打击处理,明显不合法。
同时,代理人指出,执法局收集的徐王波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运输资格证等证件,恰恰证明了徐王波的网约车是合法行为。但执法局却将此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自相矛盾。
针对徐王波代理人的说法,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网约车交易应当在网上进行,徐王波只是接受其所登记注册的网络公司平台派单接送客人的驾驶员,本身并不具备线下揽客的资质。
执法局出示证据表明,当天,徐王波系通过电话直接与乘客线下联系、线下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与5名乘客达成从泸州至丹桂的运输协议,完全没有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交易。此外,其车辆并不具备从泸州至丹桂的专线营运资质,应认定为非法营运无疑。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徐王波采取线下巡游揽客的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服务,已脱离网约车的范畴,其行为同时触犯《道路运输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而《条例》作为上位法,法律位阶高于部门规章的《办法》,执法局据此来认定其非法营运行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徐王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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