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诈骗8000元 三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泸州日报 2018-10-17 09:09 大字

本报讯(李庆 曾方)10月9日,古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碰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退赔被害人苏某某损失。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王某在G321通过“碰瓷”的方式行骗。当日14时许,王某驾驶轿车寻找行骗目标,后选中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并通过多次阻拦对方超车的方式将其带至周某处。周某在货车超车时将手中的测量尺扔向货车,并将事先准备的动物血倒入耳朵内,假装被苏某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并要求送医治疗。苏某某在将周某送医途中,周某打电话联系黄某某,由黄某某冒充其叔叔与苏某某进行“协商”。经“协商”,苏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8000元。后来,苏某某觉得事情不对劲,便打电话报警。王某于案发当日被侦查人员抓获,1月17日、4月28日,侦查人员分别将周某、黄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某因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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